案例二
上海熊某英、沈某娇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妇联移送线索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熊某英,女,1972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沈某娇,女,2011年1月出生。
2010年3月3日,熊某英与沈某伟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沈某娇。沈某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酗酒后多次对熊某英及沈某娇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熊某英及女儿沈某娇带来严重威胁。2022年4月24日凌晨,沈某伟酗酒后持刀将熊某英手臂划伤,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8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1月9日晚,沈某伟酗酒后再次无故殴打熊某英,公安机关开具验伤单后,熊某英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症状为“右眼外伤、右眼前方出血等”。2023年2月3日,在当地妇联帮助下,经熊某英申请,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熊某英提出想与沈某伟离婚的诉求,但因存在恐惧心理且身患残疾、经济困难、学历程度较低,难以独自提起民事诉讼。经当地妇联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3年7月3日,经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熊某英与沈某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沈某娇由熊某英抚养,沈某伟按月支付沈某娇的抚养费至成年。
【救助过程】
普陀区妇联根据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开展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在移送支持起诉案件线索的同时,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沈某伟与熊某英于2010年结婚,女儿沈某娇出生后,沈某伟开始对熊某英及沈某娇实施家暴行为,对二人身体、心理皆造成极大侵害;熊某英现已年满50周岁,右眼残疾,因长期没有工作且无能力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国家退休政策,长期没有经济来源。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系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熊某英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劳动能力缺失,沈某娇系未成年人,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向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民政、公安、共青团、街道等部门,协商共同推进落实综合帮扶:一是联合属地派出所至沈某伟居住地居委会,由检察官及社区民警对沈某伟进行训诫教育,警告其不得对熊某英及女儿沈某娇实施殴打、威胁、骚扰等行为;二是联系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普陀工作站社工及心理咨询师,定期对沈某娇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家庭阴影,健康成长;三是协调落实低保政策,将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纳入临时救助帮扶人员名单,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同时跟踪指导后续申请廉租房的相关事宜;四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检察官走进沈某娇所在学校,通过职业体验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沈某娇及学生们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两次向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暖人心、人民检察为人民”“一心为民办实事、情系百姓解民忧”。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多次联合回访,未发现沈某伟再有施暴和骚扰等行为。目前,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的生活均回归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妇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启动监督办案一体化机制,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观念。同时,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纾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分类施策,精准解决救助申请人的生活来源和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既彰显了司法力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增强了困难妇女家庭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关健词:检察机关
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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